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婦保健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a)婦幼保健指導:就懷孕健康後代和諸如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癥等地方病的病因、治療和預防提供醫學建議;
(二)孕產婦保健: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醫療保健服務的咨詢和指導,以及定期的產前檢查;
(三)胎兒保健:監測胎兒生長發育,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的生長發育、母乳餵養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對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給予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根據醫生的醫囑采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