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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引發山火後果的懲罰

壹、造成山火後果的處罰是什麽?

1,造成山火後果處罰如下:

(1)引發山火,燃燒面積達不到刑偵標準。涉嫌過失引發火災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二)造成嚴重後果,屬於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縱火罪;斷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重犯),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火災罪;過失斷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交付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森林火災刑事案件的標準是什麽?

森林火災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如下:

1,壹般森林火災,1公頃以下或其他林地火災,或1-3人死亡,或1-10人重傷;

2、較大森林火災,1-100公頃,或3-10人死亡,或10-50人重傷;

3、重大森林火災,100-1000公頃,或10-30人死亡或50-100人重傷;

4.特別重大森林火災,過火面積1,00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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