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學家和學者都給出了自己的定義。德國學者魏德士在《法理學》壹書中認為,通常對法律漏洞的定義是基於整個現行法律秩序的“違反計劃的不徹底性”。
在中國,大陸學者梁慧星將法律漏洞定義為“現行法律制度中影響法律功能、違背立法本意的不完備之處”。楊認為,“法律漏洞是指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造成法律條文在內容上的缺失或不完整,從而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
此外,法律漏洞的壹些顯著特征也有助於我們更深入地理解它。首先,法律漏洞不全,現行法律對現行案件缺乏或有規定,但無法適用。其次,現有法律秩序存在法律漏洞。最後,法律漏洞違背了立法者的意願。
因此,基於上述法律漏洞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漏洞的概念可以定義為:根據立法目的,需要規定某壹行為,但由於立法規定不當或沒有規定,影響了法律的調整,導致法律適用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