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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訴案件的審查標準

法理分析:行政非訴案件的審查標準如下:非訴執行的審查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審查標準。壹切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應當由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強制執行。根據規定,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其他明顯違法,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依據明顯不足,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明顯不足。如果部分證據有瑕疵但不影響事實認定,仍應允許執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壹般表現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適用的法律法規,適用已經廢止或者失效的法律法規。適用的法律法規明顯不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情形,適用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的規章。其他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壹般表現為:具體行政行為超越權限、濫用職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上述三種情形之壹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六十條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後,行政審判庭應當在七日內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執行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前發現行政行為明顯違法,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由我院負責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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