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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按銷售收入征稅嗎?

法律分析: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憑證應在賬簿設立或收到時加蓋印章,征收依據為合同金額。為進壹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各省制定了《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對購銷合同印花稅的納稅人,核定征收比例按以下標準確定:1。對從事工業生產貨物購銷的單位和個人,在采購過程中申請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采購金額的50%-100%;其銷售環節適用的印花稅,按照銷售收入的60%-100%的比例計征。

2.對從事商品購銷的商品流通單位和個人,在采購環節申請征收的印花稅,按照采購金額60%-100%的比例核定為計稅依據;其銷售環節適用的印花稅,按照銷售收入的20%-100%的比例計征。

3、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在采購過程中申請征收的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65%+0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其銷售環節適用的印花稅按照銷售收入的100%的比例計征。應納稅額=購銷額乘以核定征收率乘以0.0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照比例稅率或者計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和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確定。應納稅額不足1毛的,免征印花稅。應納稅額在壹角以上的,稅收尾數不足五分的不算,超過五分的按壹角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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