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使物權的條件:
1.必須存在權利人合法享有物權的事實,物權請求權以物權為基礎,物權的存在是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前提。
2.必須存在物權人對財產享有支配權的事實,這是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必備要件。
3.妨害的發生不是由於真實權利人的意誌。物權人自願限制其權利的行使並使相對人產生合理信賴的,物權人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比如,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在租賃期間,甲方不能完全控制該房屋,但甲方不能對乙方行使物權請求權..
4.相對人和妨害出現後,物權人只能行使物權請求權,因為物權請求權的內容是要求特定相對人做或不做某件事。如果沒有對應人或者找不到對應人,即使阻礙了物權的正常行使,物權人也無法行使物權請求權。
二、物權行使的效力:
1,物權的主導效力。
2.物權的排他效力。
3.所有權之間的排他效力;
4.用益物權之間的排他效力;
5.物權的優先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