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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1條內容

物權是壹種重要的財產權利,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某物,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絕對權利,物權的排他性是基於其支配性,是物權最重要的效力。基於物權的特征,物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和追索效力,物權請求權作為壹種救濟手段。

壹、行使物權的條件:

1.必須存在權利人合法享有物權的事實,物權請求權以物權為基礎,物權的存在是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前提。

2.必須存在物權人對財產享有支配權的事實,這是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必備要件。

3.妨害的發生不是由於真實權利人的意誌。物權人自願限制其權利的行使並使相對人產生合理信賴的,物權人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比如,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在租賃期間,甲方不能完全控制該房屋,但甲方不能對乙方行使物權請求權..

4.相對人和妨害出現後,物權人只能行使物權請求權,因為物權請求權的內容是要求特定相對人做或不做某件事。如果沒有對應人或者找不到對應人,即使阻礙了物權的正常行使,物權人也無法行使物權請求權。

二、物權行使的效力:

1,物權的主導效力。

2.物權的排他效力。

3.所有權之間的排他效力;

4.用益物權之間的排他效力;

5.物權的優先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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