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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根本區別是什麽?

兩者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的意誌產生法律效力,這源於法律行為對行為人意思自治的接受,即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只能評價為合法性,而不是內容上的事先假設和規定。相反,事實行為只取決於法律規定,當事人沒有追求某種法律效果的意圖。

法律行為是從事實行為中分離出來的,沒有事實行為就沒有獨立的意義。從上述法律行為概念的歷程可知,法律行為的基礎是設定權利義務的表示意誌的行為與履行義務的行為的分離,但這種分離只是為了“循序漸進”,沒有事實行為,法律行為就不能獨立發揮作用。

事實行為的要素

1,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其本質要件;意思表示是民事行為的基本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根據行為人遺囑的內容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會產生法律規定的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以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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