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 *有房的,應當由* * *與* * *登記。* * *如有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可由相關* * *申請。但如果* * *有* * *所有人的性質或份額發生變化,則應由* * *所有人* *提出申請。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壹)買賣;(2)互通立交;(3)贈與;(四)繼承和遺贈;(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轉移的;(六)以住房投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