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依法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根據這壹規定,行政訴訟當事人,包括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都有權選擇自己的行政訴訟代理人。如果當事人認為其委托的代理人不能正確履行維護當事人權利的任務,當事人有權撤銷原委托,重新委托代理人,這就是代理的主體變更。當事人既然有委托權,就有權更換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至於妳提出的“開庭前壹天可以變更委托書”的問題,也是應該允許的,因為行政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變更委托書的時間,但是開庭前變更委托人並不影響開庭,所以法院應該允許,這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事實上,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並不完善,當事人的“民告官”還有很多具體細節需要具體解決。即使是被訴方的行政機關,也有很多難以解決的法律細節。所以要及時和法院溝通。必要時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監督。以上回復為行政訴訟專業律師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官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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