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道不小於20米;
2、省道不小於15米;
3、縣道不小於10米;
4、鄉道不小於5米。
禁止在下列範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1,國道、省道、縣道公路用地外緣向外100米,鄉道公路用地外緣向外5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3.100米以上公路隧道及洞外。
在有關規定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建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進行。
公路建築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範圍、河道管理範圍或者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重疊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與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劃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勘界前已依法建成的公路建築控制區不得擴大,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營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遷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使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