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搶救危重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醫師對病情危重的病人,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斷和治療;不要拒絕急救。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從殤,醫院和醫生的壹個危重病人,作為公益單位,作為特殊職業的醫生,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急救病人的搶救和診斷,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