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呼和浩特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第十條運營單位應當通過標誌、廣播、視頻設備、網絡、設置查詢人員等方式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和安全應急等信息。標誌、視頻設備和廣播應同時用漢語、蒙古語和英語廣播:
(壹)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時間、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示意圖、進出站須知、換乘須知和票價信息;
(2)在站廳或站臺提供列車到站、間隔時間、方向提示、安全提示、無障礙出行等信息;
(三)在列車車廂內,提供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示意圖、列車運行方向、到站、換乘、車門開閉提示等廣播或者圖文信息;
(四)首末班車時間調整、車站出入口關閉、設施設備故障、限流、封站、棄站、暫停運營等異常運營信息;
(五)車站醒目位置應當公布車站周邊交通方式的換乘信息;
(六)在車站提供信息服務;
(七)通過本市城市軌道交通APP、網站、微博和微信平臺,發布城市軌道交通實時客流預測和擁堵信息,為廣大乘客提供公共交通引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