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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的處罰規定

對出借銀行賬戶的處罰如下:

1.非經營性存款人出租銀行賬戶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2.經營性存款人出租銀行賬戶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出租、出借銀行賬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其在銀行賬戶內的賬號,供其轉賬結算、提取現金,屬於違紀行為。

企業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後,為掩蓋真相,故意在“銀行存款總賬”、“存款日記賬”及對應賬戶(實際上是不正常的對應關系)中,短時間內不通過本企業銀行賬戶登記對方單位或個人的銀行存款業務。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存款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獲取銀行信貸。

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二)違反本辦法提取現金的。

(三)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避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銷售收入或將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

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上述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商業存款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至五項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前款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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