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現實生活中壹般都是加蓋公章或者合同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2.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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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效力的內容如下:
(1)權利方面,依法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2)在義務方面,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在壹定條件下對第三方的約束力。
2.該合同的特點如下:
(1)只有合法成立的合同才有效,受法律保護。
(2)合同的效力表現為對特定主體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但在壹定條件下涉及第三人。
(3)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的,是法律效力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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