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期刊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設立期刊和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現有期刊不重復的明確名稱;
(二)有期刊出版單位的名稱和章程;
(三)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和主辦人員;
(四)有確定的期刊出版業務範圍;
(五)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
(六)有適應期刊出版活動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人員;
(七)在與主辦單位相同的行政區域內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八)有明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必須是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的中國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國家對期刊和期刊出版單位的總量、結構和布局的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