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述問題分析如下:根據《執行案件立案和結案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無可供執行財產,執行程序在壹定期限內無法繼續的,人民法院依照規定決定終結執行程序,被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向原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原執行依據;(二)終止裁定的執行;(3)重新執行應用程序;(四)當事人的工商登記信息或者自然人的戶籍信息、經常居住地等文件;(五)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據。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四十五條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