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認證服務。
目前,我國許多地方性法規規定,印刷電子印章的法律效力被明確限制或否定。
如《上海市普陀區教育系統電子印章和電子簽名管理使用規定》第四條規定:“加蓋電子印章和電子簽名的電子公文,與加蓋實體印章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電子公文的印刷版本、影印版本或任何形式的電子格式轉換版本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如《三亞市電子印章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加蓋電子公章的電子文件與加蓋實體公章的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認證並按規定印制的紙質公文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但以電子公文的任何形式電子格式印制、復制或轉換的,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電子印章的打印件是指電子印章的簽名結果中顯示的與傳統印章痕跡相似的圖像的打印件(以下簡稱“打印件”),打印件壹般被認定為電子印章的復印件。
此外,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了偽造公司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