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0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中止行政拘留後逃避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然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被撤銷的,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繳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