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區劃的劃定、調整或者征收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土地征收決定實際上是省政府對土地使用的批準。由於法律已明確規定自然資源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排除了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可能性。顯然,作為最終復議決定依據的征地決定是不可訴的。
這與最高法的批復在本質上並不沖突。最高法的批復主要解釋,對九類自然資源權屬確定的決定,必須重新審議。但對九類資源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可以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訴訟。
《復議法》第二款規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必須優先對九種資源進行復議,但復議是終局的,不能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