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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扣押不動產的法律規定

法院查封不動產是法院審理案件時的財產保全措施。具體規定如下:財產保全,又稱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在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以保證未來判決生效後順利執行而采取的保護措施。具體措施壹般包括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保全壹般由原告申請,人民法院將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未向原告提出申請,且爭議財產可能毀損、滅失或者有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財產保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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