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概念不僅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壹客觀事實,還指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公平清償所有債權人的壹種壹般執行程序。這時,解決眾多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是壹種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
廣義的破產主要是指由和解與重整、破產預防程序和破產清算程序組成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探討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如何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現代破產法非常重視對債務人的救濟,通過破產還債使經濟狀況惡化,難以改善的債務人可以從債務中解脫出來。但需要看到的是,破產往往是由於債務人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債權人作為真正的受害者,最終將承擔其不利後果。
因此,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非常重要。同時,對於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避免相關破產,保障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交易安全也具有重要意義。我國2007年6月實施的《企業破產法》比以前更能適應破產事務的要求,從壹個全新的角度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