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第十四條:“對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第十五條:“明知或者應知無照經營屬於本辦法範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第十七條:“對本辦法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有關法律法規未規定對違法行為處罰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儲存、倉儲等條件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