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權和檢察權是獨立的,兩院的財產需要獨立。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2.幹擾司法問責制度。優化司法權配置,推進司法權和行政權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
3.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離。建立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保障機制。
4.司法人員保護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跨行政區劃設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5.設立巡回法庭。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6.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推進法治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聘立法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畢業生中招聘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制度。
7.完善專業準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