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法院判決到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為15天。如果雙方對該民事判決均未提出上訴,則該民事判決已經生效。判決生效後,判決主文規定的期限已過,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236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判決的生效時間是多少?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執行的是二審終審判決,壹審和二審的判決效力不同。
1,壹審民事判決。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為15日,故壹審判決生效時間在上訴期後,即判決後15日;
2.壹審行政判決。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不上訴自動生效;
3.壹審刑事判決。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未上訴的,自動生效;
4.二審判決。二審終審制,就是二審就是終審,沒有二審上訴這壹說。所以二審的民事、行政、刑事判決,送達即生效。
雙方當事人沒有同時領取,上訴期限另行計算。上訴期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