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在管轄範圍之外,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5條及附近幾條,海盜是人類公敵,適用普遍管轄。任何國家都有權執行法律(扣押、逮捕等)。),拘留國的法院可以決定處罰。
3.記得2011年,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成立針對索馬裏海盜的反海盜特別法庭。這些法院對海盜及相關煽動、協助和組織者擁有管轄權。這是國際合作的產物,不是壹個國家能夠完成的。
4.許多程序性問題在國際法中尚未最終確定。除了在拘留國受審,11年,韓國試圖將抓獲的索馬裏海盜轉移到第三國(索馬裏的壹些鄰國,肯尼亞等。)受審,而被荷蘭抓獲的海盜也被移送到德國受審,因為當時海盜劫持了德國船只。有的是根據國際條約,有的國家有協議,或者根據自己的法律。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國與國之間的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