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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和其他財產權有什麽區別?繼承權的客體為什麽是被繼承人的財產的法律地位?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是壹種財產權,因為繼承權與財產所有權密切相關。首先,繼承權的客體——繼承是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其次,繼承權的實現意味著遺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繼承人。因此,財產所有權是繼承權的基礎,繼承權是財產所有權的延伸。繼承權不同於債權。債權是向債務人要求特定行為的權利,是債權的壹種。繼承財產並不要求權利人向他人要求某種行為,而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取得財產。因此,繼承權不屬於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這壹條應該這樣理解:只要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法律就推定他接受了繼承,他的繼承權將壹直延續到有人侵犯他的繼承權為止(比如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別人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割),他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保護自己的權利,否則他將失去打贏官司的權利,即法律不再保護他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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