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檢察長,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
檢察官的級別根據其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確定。
檢察官的設置、考核和晉升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檢查系統
檢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
對檢察官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檢察官的考核內容包括:檢察工作業績、思想品德、檢察業務和法律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重點考核檢察工作績效。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對檢察官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我會收到評估結果的書面通知。如果我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我可以申請復議。
培訓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檢察官進行理論培訓和專業培訓。
檢察官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系實際、因材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
國家檢察官學院和其他檢察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培訓檢察官的任務。
檢察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考核情況是其任職和晉升的依據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