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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拒絕質證。

法律分析: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的認定;

1.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

2.人民法院對逾期不舉證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逾期不舉證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導致訴訟遲延的情節、訴訟標的的數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

3.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認定的依據。經人民法院許可,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檢查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4.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突襲,人民法院壹般不予受理,但雙方協商同意的,可以受理。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六十九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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