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除機構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以及總金額在6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政府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項目,單次采購金額達到654.38+0.2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體現了信息公開、程序規範、公平競爭、客觀評價、公平選擇、優勝劣汰等市場機制的本質要求。由於投標人眾多,競爭充分,不易被圍標,有利於投標人從廣泛的競爭對手中選擇合適的中標人,獲得最佳的競爭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媒體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