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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

離婚後子女贍養父母的法律規定如下:

1,父母有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

2.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3.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子女對父母的撫養費標準如下:

1.子女有固定月收入的,按照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標準向父母支付贍養費;

2、子女無固定收入的,贍養費數額可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如子女有特殊情況,需要減免撫養費的,可適當降低上述繳費比例。

綜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經濟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同時,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有條件的,即子女必須有撫養能力,其基本生活不能因撫養而受到影響。如果父母有特殊需求,孩子要盡量滿足。子女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子女承擔撫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三條老年人護理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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