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實施以來,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年利率是否超過24%為標準,而是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即年利率超過36%。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打擊高利貸的通知》中的規定,私人個人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動)。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息放貸。
利息是貨幣在壹定時期內的使用費,是指貨幣持有者(債權人)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者(債務人)處獲得的報酬。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各種債券產生的利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利益的來源是雇傭工人創造的剩余價值。利息的本質是剩余價值的特殊轉化形式,是利潤的壹部分。
利息作為企業的占用成本,直接影響了企業經濟效益的高低。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企業應千方百計減少資金量,同時在籌資過程中對各種籌資方式的成本進行比較。如果全社會的企業都把節約利息支出作為壹種普遍的行為模式,那麽經濟增長的效率壹定會得到提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