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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氣候治理的基礎是什麽?

* *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全球氣候治理的基石。

氣候變化從壹開始就有正義的因素,沒有正義的維度就不可能應對氣候變化。氣候治理應以氣候正義為基礎,氣候制度也應以氣候正義為價值取向。

氣候正義的理論分析與實踐探索和氣候治理壹樣,主要側重於國際層面和國家主體,但兩者都難以實施。在地方層面應對氣候變化是全球氣候治理的新突破,氣候正義在地方層面同樣存在,同樣重要。氣候正義的概念也應落實並體現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地方政策和法律行動中。

全球氣候變化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

隨著《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的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體系逐漸形成。

1992年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明確了其行動框架,努力將溫室氣體的大氣濃度穩定在壹定水平,從而防止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產生“負面影響”。

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確定了2008-2012年發達國家的量化減排目標。6月5日至38日+2007年2月達成的巴厘路線圖決定分別就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議定書》的實施開始談判,締約方大會於2009年6月5日至38日+2月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

然而,迄今為止,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更加關註溫室氣體的減排。雖然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確立了“* *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但氣候正義並未得到充分落實,氣候正義能否實現關系到氣候變化國際法律應對的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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