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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如何處理?

壹、民事訴訟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處理。

1,法院是應該繼續審理,還是應該中止審理,並將本案線索移送相關公安機關查處,產生分歧:

第壹種意見認為,應該在人民面前實施懲罰。當公權與私權發生沖突時,公權優先是理論基礎。只要是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民商事糾紛,就要根據是否由不同的法律事實引起,全部或部分移送民商事糾紛。在部分移送的情況下,民商事糾紛的審理應當中止,在刑事判決作出後恢復。全案移送的,已經受理刑事案件的,不應當受理民商事案件,應當裁定受理的案件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是,對跨專業案件,法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別審理和處理。究其原因,從本質上講,懲民問題首先涉及保護當事人權益和國家利益的平衡,司法機關應當平等保護,但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同,權利保護沒有優劣之分。只要根據相應的證據規則和歸責原則,就可以確定由不同法律事實引起的兩類案件的責任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兩類案件應當分別審理。當然,當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會再提起民事訴訟,因為他們的權利得到了充分的救濟。

二、刑事訴訟有哪些?

1、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2.刑事訴訟主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

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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