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法院對失火罪的嚴重程度沒有制定統壹的標準。《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的標準》規定:火災造成森林火災,造成森林火災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造成重傷、死亡的,造成森林火災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造成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林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嚴重案件。情節輕微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內酌情從輕處罰。這是壹個特殊的量刑幅度,適用於“情節輕微”的案件。綜合考察分析犯罪主客觀情節,情節不輕微的,只能在基本量刑幅度內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斷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