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實際上這種說法是不存在的,因為人不可能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壹,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這是法人和自然人最大的區別。法人是社會組織,但不是任何組織都能取得法人資格。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法律認可或批準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或資金。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資金是法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法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
第三,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是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必然反映和結果。正因為法人有獨立的財產,自然要獨立承擔因其自身活動而產生的財產責任。
第四,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這是法人擁有自己獨立財產的必然結果,也是法人人格獨立於其成員或發起人人格的明確證據。
法人成立的條件是:
1,需要建立行為。法人只有在發起人成立後才能成立。
2.必須符合設立條件: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名稱,有確定其法人資格的文字標識,有能夠開展經營活動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住所,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能夠開展必要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3、必須有法律依據或經主管機關批準。我國法人設立不采取設立自由原則,所有法人都必須依照相關法律設立。
4.需要註冊。法人的設立,原則上必須經過登記才能取得法人資格。成立法人機關不需要登記。公共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