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