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被告和受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由被告人實施;
(四)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無罪,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和原因;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被告人沒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八)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和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九)關於管轄、回避、延期等程序性事實。;
(十)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在認定被告人有罪並從重處罰時,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依據。
第六十二條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
第六十三條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應當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a)被告和受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由被告人實施;
(四)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無罪,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和原因;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被告人沒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八)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和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九)關於管轄、回避、延期等程序性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