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應當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應當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法律分析:應當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a)被告和受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由被告人實施;

(四)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無罪,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和原因;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被告人沒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八)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和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九)關於管轄、回避、延期等程序性事實。;

(十)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在認定被告人有罪並從重處罰時,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依據。

第六十二條法官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審查、核實、認定證據。

第六十三條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法律和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應當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a)被告和受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由被告人實施;

(四)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無罪,犯罪的動機和目的;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和原因;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七)被告人沒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八)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和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九)關於管轄、回避、延期等程序性事實。;

  • 上一篇:疫情期間聚集人數的規定
  • 下一篇:以個人名義幫別人買房的利與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