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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分配有幾年以上相關

壹、法院在什麽情況下應該指定法律援助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二、援助的特點

中國的法律援助有以下特點: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壹種法定的、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助對象為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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