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三權分立的權力體制,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且相互制衡。立法權在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行政權在總統,司法權在聯邦首席大法官。總統提出的法案只有在國會兩院通過後才能生效。參議院有權在壹定條件下改選副總統,眾議院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總統復雜化。參議院相當於英國的上議院。眾議院相當於下議院。聯邦高等法院有權判定國會或各州通過的法案違憲,並有權對其進行審查。總統可以任命行政官員,所有行政官員和立法官員都有壹定的任期(立法官員、司法官員和行政官員不能是同壹個人,即壹個人只能是議員、行政官員或司法官員,有效解決了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問題)。但聯邦法官的任期是終身制的,這是為了防止總統換屆影響司法壹致性。此外,聯邦政府只擁有憲法中列出的權力(美國憲法有7個文本和27個修正案),而憲法中沒有列出的權力屬於美國各州及其人民。因此,聯邦無權過問國家大事,甚至美聯儲的貨幣政策。至於州法,就不壹樣了。有些州禁止同性戀,有些州保護同性戀,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沒有。此外,在DC的華盛頓州的哥倫比亞沒有參議員和眾議員,因為它在政治上是中立的,沒有州地位。
法國(大革命後)、德國、日本(二戰後)的憲法都是仿照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沒有太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