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上有任免首相、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領地總督、外交官、主教、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的權力,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準法律、宣戰等權力,但真正的權力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議會君主立憲制的發展史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第壹個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二戰後,除英國外,實行這壹制度的國家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和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1688光榮革命,國王是議會請來的,國王的權利來源不再是上帝,而是議會。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最大限度地增強自己的政治和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控制的議會,通過壹系列法律來制約王權。
1689年10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該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除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征稅權。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幹涉議會的言論自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逮捕臣民。議會必須定期召開。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權力。由此,實際權力轉移到議會,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奠定了君主立憲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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