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不同的法律來源。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陸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2不同的法律結構。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習慣上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主要由單行法和判例法發展而來;大陸法系習慣於以法典的形式對某壹法律部門所包含的規範作出統壹的、系統的規定,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
3法官有不同的權力。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利用成文法,也可以利用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在壹定條件下利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巧來創造新的判例。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
4不同的訴訟程序。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集中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法官只是不能參與辯論的“仲裁者”,陪審團制度同時存在;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訊問程序的特點,且大多由法官和陪審員組成審理案件。
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招聘、司法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