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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車輛的認定標準

根據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超限超載車輛按照下列情形認定並予以糾正1至5,公安交管部門對超限超載車輛按照下列情形認定並予以糾正6:

1,兩軸車,貨物總重量超過20噸;

2、三軸車輛,貨物總重量超過30噸(雙軸按2軸計算,三軸按3軸計算,下同);

3.總重量超過40噸的四軸車輛;

4.總重量超過50噸的五軸車輛;

5.總重量超過55噸的六軸或六軸以上車輛;

6.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情形,但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裝載質量30%以上的。

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超載的法律責任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5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此外,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1個月以下的駕駛證可以在罰款或者警告的同時吊扣,所以超載只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超限的法律責任是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公路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超限具有行政法和民法上的雙重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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