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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憲法的特權是什麽意思?

有兩層意思。他們壹方面試圖非法占有憲法規定之外的權利,壹方面又非法剝奪他人憲法賦予的權利。

1.中國現行憲法(1982頒布)的文告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壹點非常重要。就法律而言,只要有特權和例外,就很難操作。這就要求所有權力、所有政府部門、所有組織和所有個人都受到平等對待,這是實現法治的基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權壓法”,這說明對治外法權和部分黨政領導的批判大於法律,得到了黨代會的認可。

法治政府的基本標準和標誌,最重要的是取決於政府是否按照壹切權力來自人民的原則運作。法治政府壹定是民主政府,所以十八大報告也強調“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障”。

2.舉個例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憲法規定的。但有的人總想被追究犯罪的責任,有的人想在不犯罪的情況下限制自由。這是典型的超越憲法的特權。

總之,我國現行的政治制度決定了不允許任何人擁有超越憲法的特權。如果有,那就是違法,遲早會被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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