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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的處罰依據和標準

超載的處罰依據如下:

1.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記6分,罰款200元。車輛裝載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乘客違反規定的,壹次扣6分。貨運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中型客車或者貨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以外的車輛超速50%以上不滿70%的,發現壹次。

2.駕駛營運車輛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超過20%的罰款3分,100元,超過20%的罰款6分,罰款200元。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的,壹次記12分。駕駛營運客車超過核定人數20%的,將被處以罰款,或者駕駛他人。駕駛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不足20%的,壹次記3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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