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的合法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能夠完全證明的下列九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使用他們的名字。
3.公民的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包括證件的15位數上升到18位數)。
5.公民的民族構成。
6.公民的出生日期。
7.公民的誕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的住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