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義務幫助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由被幫助的勞動者賠償。幫助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助勞動者和被幫助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幫助者在幫助勞動者的過程中造成他人傷害或者自己意外受傷,需要幫助者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幫工和被幫工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勞動者的,被幫助的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進行適當補償。
幫工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幫工給予適當賠償。被勞動者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索賠。
二、幫手關系人身損害賠償屬於民事糾紛?
幫手關系人身損害賠償屬於民事糾紛。作為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幫助者在服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幫助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幫助人和被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