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條件如下: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上訴的內容如下:
1,壹審判決、裁定的文號及上訴人收到的時間;
2、第壹審法院的名稱;
3、上訴請求及理由;提起上訴的時間;
4.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將被告人視為上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3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