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三條員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的,應當計算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職工為新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未休年休假天數按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個完整天數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