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商事主體由封閉變為碰撞有兩個要件。首先是交易的營利目的,這是它區別於消費者和其他參與交易的非經營性用戶的特征。第二,交易有規律,有持續性。偶爾,即使從事交易活動的主體是以營利為目的,通常也不會被認定為經營者,比如出售閑置物品自用。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在內的經營活動。這裏的提供服務應當從廣義上理解,不僅包括作為交易主體本身的服務,還包括為當事人的交易提供支付、物流、推廣、咨詢等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