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股東的法律地位:
1.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不能壹概肯定或否定。隱名股東存在形式不同,應否定非法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對於不違法的隱名股東來說,這種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2.從公司內部來說,如果公司存在隱名股東,股東是知道並默許其存在的。原則上,隱名股東應當具有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將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作為壹個整體對待。至於匿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的利益如何分配,就讓他們協議解決吧。在公司存在隱名股東的情況下,如果股東之間互不認識,只會承認名義股東的股東資格,隱名股東的利益可以參照代理合同處理。但隱名股東為了否認其在公司的股東地位,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3.從公司的外部關系,即隱名股東與第三人的關系來看,第三人與公司的關系屬於交易制度的範疇,任何私下約定都不能對抗登記的法律效力,因此隱名股東不具有公司外股東的法律地位。名義股東只能被認為是第三人的股東。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股東已按公司章程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的,不需要承擔任何債務。代持股份是指在隱名出資過程中,同意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並登記隱名股東出資的壹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